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303号 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v>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224-2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慧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