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4564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旋,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西岐山家村道路六巷4号101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华,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d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旋、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