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3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国庆,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罗国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依法判决被告罗国庆赔偿原告唐光华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