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道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精锐电器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横滘头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学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汤村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张向明。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松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高新开发区道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精锐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公司)、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雷盛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慧姐办公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慧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道顿公司上诉称,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错误认定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广东省,故针对本案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争议焦点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精锐公司、和顺雷盛公司以道顿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慧姐经营部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原告提交的慧姐经营部出具的发票可初步证明慧姐经营部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而慧姐经营部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故本案销售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道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