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924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等**内****。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越盛世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楼iv>法定代表人:贾育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卓越盛世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以被告方提供出涉案产品来源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