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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晓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22637号
案件名称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晓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晓红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2637号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睿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红,男,1970年12月5日生,土家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刘嘉洛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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