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09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骄信酒店用品批发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瑞卿。
被告:广州亮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Q5FXK。
法定代表人:严春彩。
被告:严春彩,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北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骄信酒店用品批发部、广州亮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严春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