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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5刑初1103号
案件名称郑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11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高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俊及其辩护人郑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郑俊从他人及周×(另案处理)、师×(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的制假酒窝点处购买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等各类茅台酒对外销售。

2020年5月14日、5月15日,民警从被告人郑俊承租的位于本市石景山的库房内查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各类酒共计2754瓶,经核实均为假冒侵权产品。

经查,已销售的假茅台酒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假茅台酒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郑俊在安徽省阜阳市被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俊酒、物流单据、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郑俊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郑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未遂情节,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家庭困难,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郑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俊系部分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郑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郑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变价后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其他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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