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66号原告:高巍,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2990号合志和工业园B栋413。
法定代表人:陈晓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巍与被告深圳市海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232900.9、名称:智能手环(H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巍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