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93号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整套**B。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讯达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宝安大道边衙边学子围巨基科技大厦211。
法定代表人:高景利。
被告:东莞市伟权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李屋第一工业区沙梨坝街****。
法定代表人:毛伟。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讯达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伟权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62××××.X,名称:电风扇),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