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49号原告:陈业正,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欧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街道水径社区石龙坑工业区**104。
法定代表人:徐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深圳市欧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058302.9、名称:挂颈式手机拍摄辅助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