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执87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阳津洋口美年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国色天香负**。
经营者洪述华,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阳津洋口美年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5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