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8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泽夏,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龙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3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梅龙镇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梅龙镇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