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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亮、王云鹤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刑终1761号
案件名称金亮、王云鹤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亮;王云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刑终176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亮,男,1985年6月6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洮南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云鹤,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亮、王云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粤0307刑初141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云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云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云鹤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云鹤撤回上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14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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