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79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均粮,1981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均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被告陈均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均粮住所地及该案侵权行为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故要求移送本案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本案被告之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中“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故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均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受理费100元,由陈均粮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