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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水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9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水平,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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