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法庭笔录案号:(2020)粤0511民初1487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时间:2020年7月17日下午15点地点: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长 :郑楚川审判员:黄洁人民陪审员:许卫军法官助理:许雅琴书记员:马欢到庭当事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如下:审:上述当事人到庭有何事?
白:贵院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夏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因申请人需要调整证据材料,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夏敏的起诉,请予准许。
(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1份)审: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夏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白:好的。
没有异议。
白:本案将不再制作书面裁定。
白:好的。
审:原告还有何问题?
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