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37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楼19层02办公-2。
法定代表人:王远杰。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