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恒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静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叶恒俊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132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恒俊上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判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符合自然规律,且能够以符合自然规律的形式制造、使用。
本申请原子核结构模型所展示的原子核结构设想具备合理性,且所有原子核结构设想均有待论证,无法保证绝对准确性。
(二)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能带来积极技术效果。
通过新原子核结构设想的展示,可启发思考,开发智力,助力教学活动。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申请发明指的是原子核结构模型,而不是原子核结构设想。
前者是展示和传播原子核结构的媒介,后者是原子核结构模型的传播内容。
传播内容不应该对传播媒介的实用性造成影响。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违反听证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恒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申请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xxxx.4,名称为“原子核结构模型”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为叶恒俊,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包括主结构和付结构,所述的主结构为本结构为一至三轴一至七层陀螺结构,依次为氦轴,二层为单链8对中质子,三、四、五、六层为满8对中质子对至趋18对中质子对,最外层为支撑性中质子,其原理:二层单链8对中质子首先决定因素是:其排布适应陀转需要也适应并磁需要,同时,也由其排列紧密为尺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付结构:沿主结构链以并磁作用附着相应位置的中质子,二、三层陀由于旋转势和球面积小而只能附着中子,四、五陀层会因其外层满8对至18对中质而改变陀层转势,改变后的陀势势阱范围扩大,双链两边呈易附着区,以并磁作用相应附着边缘以中子为界,四、五层以七:九:九:七为满邻层角交处和轴交处为势阱浅处有附着中子机会,但要根据整个陀势和环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结构和付结构共同构成一个陀螺,整元素序数由主结构优先排序,付结构为辅的递增趋势,小序数陀螺以一、二层陀螺为主旋转,随着陀螺结构增大,三层以上陀螺以外层旋转势为主,与二层陀圈形成双转势有效化解陀螺的不同方位的压力差,使得陀螺能灵活旋转。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子核体积:陀螺的体积一般以内核和核外电子的整体结构计算,核外电子离核距离受整个核引力的影响,同时也受邻元素,特别是与之化合的元素的磁引力机器结构的影响,所以元素的体积只是相对环境中的体积,这个体积两个决定因素是结构性支撑的程度和磁引力大小的程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子核结构强度:不同的陀结构其硬度和延展性不同,结构越趋简单互补性、强度越高,结构越趋完满越趋展性,物质的流性和单质气态性是延展性的延续,陀势越圆满,外层中质子越少,越具滑溜性也就越延展,物质的结构互补性不仅增强物质的硬度还增强物质的结晶度,使物质的方向性性征增强,使环境元素趋向于受其控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子核结构系性:陀螺的主结构越相似越趋同系,在化合的过程中具有替代性,在矿生物中具有伴生性,系性的最大决定因素是其主结构相似的前提下最外层的简单对称性,因为这种对称性起IC作用,且随势而变,其维稳作用非常明显,这种维稳作用护照着其陀层的并磁变化,使元素趋于同性多样性,大序数元素除系性还具有易变多样性,其根本原因在付结构,因为主链的交错性使得付链交错并磁,两边磁性也就是引力和斥力不完全相等,这种不等性累加趋使大序数元素集体的不稳定性,维稳的主支撑性和附加的无序性在陀旋作用下以衰变和放射来适应生存,元素的主序结构决定着元素的周期和族系及其性质。
” 叶恒俊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8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复审请求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13日向叶恒俊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特定结构的原子核结构模型,然而,由于原子核结构的问题非常复杂,关于原子核结构的理论还很不完善,因此,现有对原子核结构的认识通常是核物理学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实验事实建立关于原子核的物理模型,用来模拟原子核的真实情况,且需要不断完善。
可见对原子核结构模型的设想不是建立在任意单纯的抽象假设基础上的。
本申请提出的原子结构模型与当前科学界认可的几种常见模型明显不同,同时也缺乏相关实验数据来佐证其合理性。
因此,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与公众普遍对于原子核结构的认知相违背,并且没有相关实验验证,无法确定该模型是否准确和符合自然规律。
在此基础上,由于该原子核结构的猜想的准确性都无法判断,显然也无法带来积极的和有益的效果。
因此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模型未能遵循自然规律,也无积极效果,从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叶恒俊于2019年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相关引证文件及原理说明,仍未修改申请文件。
叶恒俊在意见陈述书中坚持称,与科学界主流观点不同,并不能推定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设想一定不符合自然规律,缺乏相关实验数据来佐证其合理性,只能说明本申请的原子核设想有待完善,也不能说明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设想一定不符合自然规律;
此外,无论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设想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均不会妨碍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的实用性,原子核结构模型仅仅是传播知识的工具,知识有对错,需要传播的知识的对错不会造成传播知识的工具无法制造和生产,叶恒俊还引用了两篇引证文献证明本申请的可实现性。
2019年7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第183468号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2018年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2节具体规定,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如果一项发明不能被证实为符合自然规律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其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原子核结构模型。
原子核结构的问题非常复杂,关于原子核结构的理论还很不完善,因此现有对原子核结构的认识通常是核物理学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实验事实建立关于原子核的物理模型,用来模拟原子核的真实情况。
对原子核结构模型的设想不是建立在任意单纯的抽象假设基础上的。
其次,本申请提出的原子结构模型与当前科学界认可的几种常见模型明显不同,且本申请对于原子核结构模型的描述也属于一种推理假设,该模型缺乏相关实验数据来佐证其合理性。
最后,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与公众普遍对于原子核结构的认知相违背,并且没有相关实验验证,无法确定该模型是否准确和符合自然规律。
在此基础上,由于该原子核结构的猜想的准确性都无法判断,显然也无法带来积极的和有益的效果。
综上,本申请不能被证明是遵循自然规律的,也无积极效果,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对于叶恒俊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违反听证原则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听证原则,是指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3日向叶恒俊发出复审通知书,叶恒俊于2019年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相关引证文件及原理说明。
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被诉决定之前,已经向叶恒俊提供了其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给予叶恒俊一次陈述的机会,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违反听证原则。
叶恒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叶恒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叶恒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叶恒俊确认其所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基于想象提出。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过程中有无违背听证原则;
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
(一)关于程序问题 叶恒俊二审中当庭明确,其所提国家知识产权局违反听证原则的上诉主张是指未给予其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审查指南据此规定,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上述规定保障了请求人的修改机会。
本案中,原审已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3日向叶恒俊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其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缺陷,叶恒俊于2019年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相关引证文件及原理说明,并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审查不给予叶恒俊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叶恒俊针对程序所提异议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实用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叶恒俊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原子核结构模型,但该结构模型系建立在叶恒俊的想象基础上,既未被科学界所接受的理论支持、缺少该原子核结构模型符合自然规律的依据,同时亦无依据足以认为基于本申请得到的模型可以满足社会需要、产生积极效果。
故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本申请未能遵循自然规律,也无积极效果,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叶恒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诉决定对涉案专利申请评价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叶恒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289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周平、潘才敏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5日 涉案专利 “原子核结构模型” (20141080xxxx.4)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恒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叶恒俊负担。
原裁定主文:裁定驳回叶恒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叶恒俊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类案检索 (2016)最高法行申789号 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的实用性要求 裁判观点 本案叶恒俊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原子核结构模型,但该结构模型系建立在叶恒俊的想象基础上,既未被科学界所接受的理论支持,缺少该原子核结构模型符合自然规律的依据,同时亦无依据足以认为基于本申请得到的模型可以满足社会需要、产生积极效果。
故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