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福田,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上诉人姜福田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22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福田上诉请求:l.请求判决专利号为201410046831.2的发明专利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予发明专利权成立;
2.撤销原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一、本发明是以自然力为源泉的基础上通过古船应用技术,加以与时俱进的发明创造下的结晶,发明高度是独一无二的;
二、发明只是构思,不是现存技术,只要构思不违背常理、客观性、自然法则,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应当被授予专利;
三、关于申请专利上,有说明书、附图事宜,实质审查员对此不存在争议,因此该专利应当受到国家保护;
四、被诉决定中所述的本申请存在“超范围”、“含糊不清的”、无法实施“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等这些说法已经过时,且不适合国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姜福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姜福田向原审法院诉请判令:第169362号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申请系申请号为20141004XXXX.2、名称为“智能化的自然力驱动工作机”的发明专利申请。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22日,申请人为姜福田。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申请的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该驳回决定主要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大自然人、天人……智能化的自然力驱动工作机,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一提到风帆,就直观地告诉一切是个既古老,… 又是个老树开花上的争奇斗艳的新发展,重新登上舞台的目的,是拯救人类不可持续下的死胡同,重新获得新天堂的必由之路。
通俗地讲,以解决当前人类地球村、宇宙间一切难题之下种种需求而产生的种种全新的工具技术,方法的思想具体再现。
是与现有技术为淘汰的皆新的工具技术再现的基本特征。
1、大自然人、天人……智能化的自然力驱动工作机,说到底是自然力收集,捕捉全新型的工具,与现有智能化的操作、控制为主要特征的新工具再现。
2、人类现有技术上智力结晶有:大数据下的风帆船,无人机、阳光发电生物质能天然气,更有普及的无人汽车、手机……各式各样的各个领域的工具技术,均融入到本发明之中。
3、本次发明思想之要贡献特征上:风帆、完成一帆风顺,100%地转换功率,又有逆流而上下完成了循环有序,周而复始……,使自然力转换上,用数字表示,是现有技术几十倍超百倍……。
同时略提了一下阳光、雨……均一体化再现,进而胜任了拯救人类,宇宙的意料不到的在天大收获,大家都知道,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种种组合再现再正常不过了,什么多能互补哇,一机多能,地上人间……应有尽有了……。
本发明是层出不穷新的工具,方法皆杰出之源泉。
” 姜福田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姜福田曾于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先后提交了若干次意见陈述书。
其提出:(1)恢复“大自然人”的发明创造名称;
一旦授予专利权,国家保护期按授予时间计起;
(2)“大自然人”是名正言顺的表述,不该坚持专利法下受限的“智能化的自然力驱动工作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17日向姜福田发出复审通知书。
姜福田于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提交了若干次意见陈述书,但始终未修改申请文件。
姜福田在上述若干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持的主要观点基本相同,即:恢复“大自然人”的发明创造专利名称并立即授予专利权;
大自然人将风帆船的工作原理与其他原理融合在一起,利用了大自然能源,借助“人力磨豆腐的工作场景”,以证明人力推动工具工作,大自然能源也是如此,本申请的说明书和附图也有此意。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 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首先,姜福田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作了如下修改:1、将“风帆船”改变为“大数据下的风帆船”、将“汽车”改变为“无人汽车”。
然而上述修改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同时还增加了特征“无人机”、“各式各样的各个领域的工具技术,均融入到本发明之中”、“完成一帆风顺,100%地转换功率,又有逆流而上下完成了循环有序,周而复始……,使自然力转换上,用数字表示,使现有技术几十倍超百倍……。
同时略提了一下阳光、雨……均一体化再现,进而胜任了拯救人类,宇宙的意料不到的在天大收获,大家都知道,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种种组合再现再正常不过了,什么多能互补哇,一机多能,地上人间……应有尽有了……。
本发明是层出不穷新的工具,方法皆杰出之源泉”。
然而,这些增加的文字内容既没有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姜福田对权利要求1作出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其次,姜福田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说明书作了如下修改:1、增加了“一帆风顺是将风能功率转换效率达100%,逆流而上……两者构成种种天限的运行轨迹,事实上是有自然法则下,形成了人们随心所欲,又能实现为所欲为的自动循环有序,周而复始的将自然力转换出来高效差,超过现有技术不知道可信的可再现的新技术,看风满帆,启动风速低,转换功率高……促进人、社会……宇宙生存,发展低成本化成为必然”。
2、增加了“由于本发明在现今的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普及之时,有效地将种种自然力转换,驱动一切工作机,包括千奇百怪的机器人”、“好像针对当前人类之难才出现的一种智力上的再现”。
3、“4、生物质液”改变为“迎合生物质能生产之需求”。
上述修改的文字内容既没有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除此之外,如何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提到的新兴的通讯技术、控制技术等应用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也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
因此,姜福田对权利要求1做出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 本发明利用风帆船的工作原理,通过各种收集、捕捉自然力工具进行能量转换,并将能量应用于各个领域中。
但说明书中并未给出将风、阳光雨、海流、洋风、生物质能进行捕集以及转换 的相应设备,也并未记载本申请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传动结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申请的装置是如何将太阳能利用设备、风能利用设备、雨利用设备、海流利用设备、洋风利用设备、生物质能源利用设备等相互结合以及一体化的,也不清楚通过这些设备如何实现将上述能量进行转换并直接或间接地应用于各个领域,以组合各种能源利用设备并兼顾各种能源之所长解决高效利用自然力的问题。
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例如,如何捕捉太阳能、风能、生物能,以及这些能量如何转换成各个领域能够可利用的能量形式。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采用何种结构或何种方法能够实现本发明所说的自然力驱动工作机。
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9日判决:驳回姜福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福田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以及本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本案中,姜福田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作了如下修改:将“风帆船”改变为“大数据下的风帆船”、将“汽车”改变为“无人汽车”等。
姜福田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说明书作了如下修改:增加了“一帆风顺是将风能功率转换效率达100%,逆流而上……两者构成种种天限的运行轨迹,事实上是有自然法则下,形成了人们随心所欲,又能实现为所欲为的自动循环有序,周而复始的将自然力转换出来高效差,超过现有技术不知道可信的可再现的新技术,看风满帆,启动风速低,转换功率高……促进人、社会……宇宙生存,发展低成本化成为必然”等。
以上修改的文字内容没有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故,原审法院认定姜福田对权利要求1作出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本发明利用风帆船的工作原理,通过各种收集、捕捉自然力工具进行能量转换。
但说明书中并未给出将风、阳光雨等进行捕集以及转换的相应设备,也并未记载本申请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传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申请的装置是如何将太阳能利用设备等相互结合以及一体化的,也不清楚通过这些设备如何实现将上述能量进行转换并直接或间接地应用于各个领域。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
故,原审法院认定本申请说明书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姜福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福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4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5日 涉案专利 “智能化的自然力驱动工作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1004XXXX.2)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修改超范围;
说明书公开。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福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姜福田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法律问题 修改超范围;
说明书公开。
裁判观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