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02号 原告:刘海亮,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廊坊宝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里坦镇旧镇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廊坊宝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海亮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