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95号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12号1501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壹品工艺礼品网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建民路老人公寓二幢二楼4号。
经营者:涂文琴。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壹品工艺礼品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3月26日,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