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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杨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杨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安丘市杨沙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65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杨沙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一村221省道。

经营者:闫振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杨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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