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485号原告:(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云林金丽人化妆品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二路(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99号旁)。
经营者:赵乐乐。
原告(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云林金丽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NATUREREPUBLIC(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