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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耿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753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耿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耿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75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耿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2。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耿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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