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8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炳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张家巷8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黄乐言,总经理。
被告:黄乐言,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瑶,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炳忠科技有限公司、黄乐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都炳忠科技有限公司、黄乐言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炳忠科技有限公司、黄乐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