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8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宣娇,女,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宣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宣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张宣娇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