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1034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军,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仕根,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桃源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负责人:庄小雄。
被告: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庄小雄。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桃源分店、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