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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南宁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294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南宁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南宁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94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法定代表人:苏庆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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