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6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城区秘食家黑鸭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康家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02MA3D3YH95A。
经营者:焦庆林,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宝凯,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城区秘食家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城区秘食家黑鸭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