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92号原告:广州恰好青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尹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宇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瑞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原告广州恰好青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陕西瑞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恰好青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