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08号原告:邓安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旺,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屈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诉讼中,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邓安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