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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嘉轩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625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嘉轩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嘉轩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25号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义乌市嘉轩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嘉轩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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