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1号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JonathonColinFyfeCrawfor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北京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
被告: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ChadAbrahamZha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北京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
被告:广州晟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晟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