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149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迈杰,男,汉族,1999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迈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