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52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晗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巴山国际陶瓷中心****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QEPM2H,经营者:王巧洪,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晗科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