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4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邱武成千滋百味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阳光新境园3栋1层商铺07(民安路1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JJDU15。
经营者:邱武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邱武成干滋百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