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708号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汇金大厦B座705。
法定代表人:梁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海花园小区39号楼1001.1005房间(未到庭)法定代表人:崔兰海。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宵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跟鹏,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霞,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专利权具有稳定性,因此,原告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其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待原告取得能够证明其专利权具备较强稳定性的证据后,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