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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知民初29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培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日丰管管用五十年杰鑫五金”店铺。

负责人:苗艳军,该经销处经营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以下简称杰鑫五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被告杰鑫五金的经营者苗艳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潜水艇地漏产品、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潜水艇”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告公司简介。

原告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GB/T2771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产品被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

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潜水艇”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

原告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等,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内。

2.侵权事实。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被告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该行为稀释了原告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杰鑫五金辩称,认可侵权事实,但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不从事卫浴经销,不了解潜水艇品牌。

柏瑞润兴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的公证书原件五份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一份、商标局网站查询页打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拥有潜水艇地漏系列商标即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2011年12月30日发布)、《襄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公证书,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润凡是地漏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商标使用费47000元;

证据三:《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杰鑫五金质证称,对原告全部证据均无异议。

杰鑫五金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原告为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水箱液面控制阀;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原告为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3月28日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原告为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原告为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浴室装置;

引水管道设备;

地漏;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澡盆;

浴室用管子装置;

沐浴用设备;

冲水槽;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淋浴隔间;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水净化装置;

水过滤器;

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设备用水管;

厨房用抽油烟机(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3年4月26日,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且已生效的【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认定原告的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0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寇春朝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伟来到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的(日丰管管用五十年杰鑫五金)销售店铺,李伟在该店内购买了地漏二个(金额:105元),付款后取得收据二张、名片一张。

购物过程中,李伟对上述销售店面进行拍照。

上述购物过程结束后,李伟对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的收据进行拍照。

之后,将所购商品、部分收据进行加封,部分收据由李伟管理,并对加封后的商品包装进行拍照。

上述全过程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寇春朝均在场。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4号公证书,证明了上述取证过程。

经核对,(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4号公证书所封存的波纹管实物,在其外包装上印有“”图形。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系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所主张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故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原告所提交的(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4号公证书明确载明“本公证员和某工作人员寇春朝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伟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来到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日丰管管用五十年杰鑫五金)销售店铺,李伟在该店内购买了地漏二个(金额:105元)……上述全过程本公证员和某工作人员寇春朝均在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的规定,(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4号公证书记载了购买涉案商品的过程,被告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当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被告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销售的波纹管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问题。

被告未能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与侵权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等情节,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包含公证书及律师代为出庭的客观情况,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1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的潜水艇地漏产品并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潜水艇”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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