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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高唐万绣城服饰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74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高唐万绣城服饰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高唐万绣城服饰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初1746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业,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唐万绣城服饰城,经营者马东东,经营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金城路天齐庙商城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康,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公司)与被告高唐万绣城服饰城(以下简称万绣城服饰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派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赵俊业,被告万绣城服饰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派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名称为“一种箱包锁”(专利号为ZL20182096256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5年6月在温州创立,是箱包配件制造领域的著名领军企业,专业从事ABS硬箱、EVA箱包、PP箱包的配件及TSA锁具的设计、开发与生产,拥有数百项箱包配件专利。

已获得美国著名箱包锁具TSA的授权,是中国仅有的几家获得TSA锁具全权授权的配件制造厂之一,并与多家国外驰名箱包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

原告独创设计的“一种箱包锁”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820962562.8,该专利目前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原告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万绣城服饰城答辩称,其所销售的箱包系从其他批发商处合法合理购买,并不知道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且答辩人没有进行大批量销售,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箱包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19年1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0962562.8,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作为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其内容为:1.一种箱包锁,包括有第一安装座、第二安装座、锁盖,锁盖的一端与第一安装座铰接,另一端为锁定端,第二安装座上设有锁勾,锁盖的锁定端设有可滑动的推块以及用于复位推块的第一弹簧,所述的锁勾勾设在推块上形成对锁盖锁定端的锁定,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盖上设有密码轮锁,密码轮锁包括有跳板、转动设置在锁盖上的转轴,转轴上套设有内轮以及与内轮联动配合的密码轮,跳板一端与锁盖枢接,另一端对应内轮位置设有档杆,档杆上朝向内轮位置设有凸起,内轮上设有供凸起滑入的缺口,锁盖内还设有用于使得档杆朝向内轮弹性贴靠的第二弹簧,所述的锁盖内还滑动设有滑块,滑块位于推块的滑动轨迹上,滑块上朝向推块一侧设有限位块,推块上朝向滑块一侧设有凸块,滑块向跳板下方延伸有驱动部,驱动部上设有用于在跳板下压时驱动滑块向偏离跳板方向滑动的驱动面,锁盖内设有用于复位滑块的第三弹簧;

锁盖上还转动设有海关锁芯,跳板一侧向海关锁芯方向延伸有传动块,海关锁芯上设有用于在其转动时驱动传动块下压从而带动跳板下压使得限位块偏离凸块的传动面。

2019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原告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11月22日,申请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11月23日,公证员丁新燕、公证人员王博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东路的“万绣城服饰二楼”,方朝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拉杆箱”两个、“化妆包”一个、“抱枕”一个,取得户名为“万绣城服装连锁超市小票”一张。

方朝兰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照相设备对相关场景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封存了相关物品。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作出(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44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第1044号公证书封存的实物当庭予以拆封,涉案产品为两个拉杆箱,其吊牌上标注了“品牌:LUFAN路帆”、“路帆箱包荣誉出品产地:广州花都狮岭工业区”、“LUFAN路帆”字样。

扫描吊牌上二维码显示:“您所购买的是路帆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品,请您放心购买!

”。

原告主张上述公证封存的价格为259元的拉杆箱为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万绣城服饰城认可产品系其销售。

经庭审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侧面手把一端有一构造完全相同的箱包锁,该箱包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锁具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

被告对上述比对意见没有异议。

万绣城服饰城成立于2019年8月13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冷饮、食品、箱包皮具、床上用品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附页、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44号公证书及附带实物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20962562.8的涉案名称为“一种箱包锁”的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原告作为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箱包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被告万绣城服饰城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与情节、被告经营规模、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对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唐万绣城服饰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一种箱包扣锁”(专利号ZL20182096256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箱包的行为;

二、被告高唐万绣城服饰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高唐万绣城服饰城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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