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唐县马欧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唐县马欧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唐县马欧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知民初311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马欧鸭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南街。

负责人:马鸥,该店经营者。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与被告唐县马欧鸭店(以下简马欧鸭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被告经营者马鸥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顶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招、店内等带有“久久丫”等相同或近似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原告是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的权利人。

久久丫是源自武汉的传统美食,是我国当前知名的休闲食品品牌,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

原告经营期间以“久久丫”为核心注册了多枚商标:第9286074号商标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于201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到2022年4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

蛋;

果冻;

精制坚果仁;

牛奶;

肉罐头;

食用油;

死家禽;

鱼制食品;

腌制蔬菜。

第11410489号商标于2012年8月8日申请,于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到2024年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

家禽颈;

家禽类制品;

熟食制品;

休闲肉制品;

鱼制食品;

熟蔬菜;

禽翅尖;

家禽爪;

豆腐制品。

2.原告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久久丫成立于2002年10月,全国共有六大分部。

鸭脖都出自标准化生产线,从源头上保证产品优质安全。

涉案相关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原告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

久久丫品牌深得消费者的喜爱,在全国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3.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原告的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店内装潢等位置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以原告名义销售侵权产品,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经营地址人流量较大,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且被告产品制作工具简陋、口感差、包装不规范,会对原告的产品形象与良好商誉造成极大损害。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明知原告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较高的恶意并给原告带来了较大损失。

恳请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被马欧鸭店店辩称:1.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久久鸭”与“久久丫”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以原告的名义销售产品,原告所述没有证据支持;

3.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9286074号商标于201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死家禽;

鱼制食品;

板鸭;

肉罐头;

腌制蔬菜;

蛋;

牛奶;

食用油;

果冻;

精制坚果仁(截止)。

第11410489号商标注册人为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月28日到2024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板鸭;

家禽颈;

家禽类制品;

熟食制品;

休闲肉制品;

鱼制食品;

熟蔬菜;

禽翅尖;

家禽爪;

豆腐制品(截止)。

2018年10月6日上述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53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5月20日公证员唐某、公证员助理李晓与邱熙玥来到被告店铺,对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鸭货一袋并取得支付截图一张元。

公证书内照片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及店内装潢中使用了“久久鸭”字样,其中“久久”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久久”字样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

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熟食类食品销售服务。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公证书、营业执照及庭审笔录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9286074号和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现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相似,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显著位置使用了“久久”字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问题,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县马欧鸭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招、店内等带有“久久丫”等相同或近似标志,并不得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二、被告唐县马欧鸭店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2元,被告唐县马欧鸭店负担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