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92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萍,1994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