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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185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859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检培中心5幢一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MEDC2D。

经营者:丁德文,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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