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87号 原告:颜文清,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陈清海,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王冬青水暖配件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专业市场二期15栋12号后门。
经营者:王冬青,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系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颜文清、陈清海与被告南安市仑苍王冬青水暖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颜文清、陈清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文清、陈清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文清、陈清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文清、陈清海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刘永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