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11号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xxx文具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徐xx。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x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上海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