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463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授权代表:WONGMUNKIT(HUANGWENJIE),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四香,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告唐四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唐四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并于同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