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669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雪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沂博路037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正。
被告: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工业园(沂水县许家湖前岜山村后兖石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雪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