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5785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醇香久久卤味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彩虹路1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阿维。
×××F6H法定代表人:黄阿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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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阿维。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醇香久久卤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