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31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花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8号12栋1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H。
法定代表人:沈敏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广州花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