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1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红鹰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珠渊村。
法定代表人:黄地福。
被告:洪东林,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红鹰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洪东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